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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评选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等学校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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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 为了落实中共北京市委提出的定期评选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先进校),并予以命名表彰的决定,按照《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基本标准》(以下简称《基本标准》)的具体要求,不断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现将开展第五次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等学校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先进校评选工作在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评审委员会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教育工会、共青团北京市委的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组成。工作机构设在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二、评选条件 《基本标准》达标检查验收分数在850分以上的学校,可以申请参加先进校的评审,并提交综合报告。 本次除评选先进校外,对在组织干部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统战及群众团体工作、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学校,设单项奖。《基本标准》达标检查验收分数在850分以上的学校,可以申请参加单项奖的评审,并提交专项工作报告。 三、评选程序 1.先进校和单项奖申报及答辩 申请参评学校需提交“关于参加第五次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等学校评选的请示”或“关于参加第五次北京市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奖评选的请示”, 并于2007年10月初报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一式三份)。先进校和单项奖可同时申报。 2.确定先进校和单项奖建议名单并公示 经充分酝酿,依据评选条件、表彰数量,评审委员会和所有高校党委书记、主管书记(或组织部长)分别投票,先进校限提5所学校,折合成分数,以得分多少排序,产生先进校建议名单,并在全市高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单项奖不组织陈述答辩。评审委员会依据评选条件、表彰数量,并听取检查组意见,提出单项奖建议名单,在全市高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3.报市委批准 经公示后如无异议,上报市委批准。 四、表彰奖励 评选以市委名义表彰的“北京市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普通高等学校”5所,每校奖励80万元(从市财政经费列支);评选以市委名义表彰的“北京市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单项奖”5个,每校奖励15万元(其中10万元从市财政经费列支,5万元从党费列支)。在2008年寒假北京高校领导干部会上进行命名、表彰和奖励。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人事局 200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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