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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大统招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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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高中起点专科(含高职)专业学生(简称统招生)的学籍和学习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和教学管理。要依法治校,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努力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 第四条 北京电大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3.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4.申请奖学金;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经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录取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年春季学期缴齐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学籍有效期)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制为两年制(脱产或业余学习形式)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年限不低于二年,三年制(业余学习形式)专业毕业所需的最低年限不低于三年。提前毕业者仍须按规定交纳全部学费。 第十二条
北京电大各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学籍有效期)规定如下: 1.学制两年的全脱产统招学生,在学制年限截止时未毕业,可延长三年在校学习时间,即学籍有效期为五年; 2.学制两年、业余学习三年的统招学生,未在教学计划安排的三年修业年限内如期毕业,可延长三年在校学习时间,即学籍有效期为六年; 3.学制三年、业余学习四年的统招学生(理工类),未在教学计划安排的四年修业年限内如期毕业,可延长三年在校学习时间,即学籍有效期为七年。
第十三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学分累计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的最低毕业总学分,符合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否则,不再保留学籍。(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者为及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重修或重考,并以重修或重考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学分数一般不超过最低毕业学分除以学制所包含的学期数。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违纪或舞弊,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课程免修免考按照《北京电大课程免修免考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可以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分校提出转学申请,并填写《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学确认表》(附件1)。具体规定如下: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 2.拟转入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必须具备相同的学生类别、相应的年级和专业; 3.因工作调动、家庭地址变迁或现住址距原分校较远,学生可申请转入地址相对较近的分校,本人须持有现住地派出所开具的相应证明或工作调动证明; 4.学生在北京电大各分校之间转学,须经两分校同意,由转入分校报北京电大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5.学生在市内成人高校之间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北京电大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受理各分校的转学申请,并且转学手续的办理只对分校,不对学生本人。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不得中途转学其它专业。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确需转专业者,可以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申请转专业,并须填写《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件2)。具体规定如下: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2.转专业一般以不跨科类且入学考试的科目相同为前提,在同层次同科类间专业的调整,由北京电大审批确认; 3.拟转入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必须具备相同的学生类别、相近专业和相应年级; 4.同层次不同科类间专业的调整,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北京电大填写《北京地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转专业及调整学习形式确认表》(附件3),报市教委审批确认后,转入相应专业和年级; 5.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只限一次。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人申请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有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相应证明后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本人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编入原来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复学转专业者,应按本规定第二十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籍有效期满,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 2.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学习年限超过学制年限,或在学籍有效期内达到最低毕业总学分均可申请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籍有效期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获得最低毕业总学分,有少数课程(一般为1-2门),或毕业设计(论文)未通过,经本人申请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否则由北京电大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前,学校应对毕业生进行全面鉴定,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学生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实践环节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思想品德鉴定符合要求,即准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上填写的信息应与新生录取登记表上的信息一致。若有不符,如属于招生过程中产生的错误,须由市招办提供相关证明;改名的学生,须提供学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改名证明及能反映现用名和曾用名的户口本复印件。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验印。 第二十九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监制,市教委统一印制,北京电大颁发。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市教委注册,并由市教委报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为一次性发放证件,如有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按学校补办毕业证明书规定执行。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业和操行等方面表现优秀或在其它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可通过通报表扬、授予奖状、颁发奖品、设立奖学金等形式予以表彰、鼓励。北京电大设立吴晗奖学金并每年评选并颁发一次奖学金。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可定期进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学习标兵”等评比活动。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8.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 有上述情形(除第八种情形)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以酌情减为留校察看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可申请开具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为期一年,察看期间不予毕业。留校察看期间确已认识错误,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撤消处分;有立功表现,并对社会有较大贡献者,可申请提前撤消处分;期满一年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由分校(工作站、教学点)提出处分意见,报北京电大备案。对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北京电大提出处分意见报市教委备案。北京电大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亦可对学生直接提出处分意见。如需撤消处分,由给出处分的电大做出相应决定。 第三十六条
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北京电大对学生提出处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本人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结果以处分决定书的形式,通过分校(工作站、教学点)送交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内容应包括处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书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电大提出书面申诉。北京电大要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诉。市教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北京电大及市教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八条
凡做出奖励、处分及撤消处分的决定,应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分校(工作站、教学点)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加细致、严格的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但其中条款不得与本规定的相应条款相违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电大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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